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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:民法概述
第1節:民法的含義
一、民法的概念: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。
1、實質意義的民法: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,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才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,也就是私法的全部,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。
2、形式意義上的民法:指以一定體例編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。
二、民法的歷史沿革:分為古代民法、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。
1、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羅馬法。
2、近代民法是在繼受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的,形成了大陸法和英美法兩大法系。大陸法系推行法典化,又稱民法法系,英美法以判例為法律的主要淵源,又稱判例法系。近代法以1804年的《法國民法典》為代表。
3、資本主義現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、1900年生效的《德國民法典》。1922年列寧親自主持制定的《蘇俄民法典》始第1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。我國近代民法始于清末,1907年清政府開始制定的《大清民律草案》,1911年完成。我國歷史上第1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,該法典隨著1949年中國成立在大陸已經廢除,僅在臺灣有效。1986年頒布的《民法通則》是我國民事立法進入的一個新階段。
第二節:民法的調整對象
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之間、法人之間、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。
一、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:
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、分配、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。調整財產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:
1、主體的地位事平等的。
2、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。
3、受價值規律支配。
二、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
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,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,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。人身關系有以下特點:
1、主體的地位平等。
2、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有關。
3、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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